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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淺議水利工程安全監理工作 [打印本頁]

作者: Odon0739    時間: 2010-1-21 00:08     標題: 淺議水利工程安全監理工作

 2003年l1月24日,溫家寶總理簽發了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4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對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建設監理制度在我國開始推行以來,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是否承擔責任一直存有爭議。目前水利工程建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應該是監理單位如何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筆者現結合工作經驗並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對落實《條例》,推進安全監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一、政府主管部門應儘快組織出臺相關政策、法規
  
  《條例》中雖然明確了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但針對水利工程建設專案中監理單位如何開展安全監理工作?工作如何到位?目前缺乏必要的執行和檢查依據。因此,政府主管部門應儘快組織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和規定,為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理的實施提供工作依據和衡量標準。
  
  二、從源頭抓起,理順安全生產責任關係
  
  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根據委託合同的約定,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品質、進度、投資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從其定義中我們不難看出,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管理活動中的責、權、利是與建設單位的委託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說監理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履行的是建設單位的一部分職責,因此監理對安全生產的責任應與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活動中所承擔的責任相符,監理的責任不應超越委託合同授權的範圍。政府有關部門應出臺具體細則,理順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安全生產活動中的責任關係,補充和完善現行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委託合同》示範文本,在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該賦予監理的責任、權力和利益,使安全監理工作納入到《合同法》的管理範疇中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合理提高監理服務收費標準,加大安全監理投入
  
  從《條例》對監理單位在安全生產活動中所承擔的責任不難看出,今後開展安全監理工作將大幅度增加監理的風險和工作量。而要完成這些工作,降低風險,就必須進行相應的投入,還要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現行的監理收費組成並不包括上述內容。目前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行業仍執行的是1992年國家物價局、建設部發佈的收費標準,已試行了l0餘年,標準明顯偏低。在這種情況下,單方面把安全監理責任壓到監理企業身上,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儘快提高我國監理行業收費標準已勢在必行,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不能體現監理服務的真正價值,長此下去必將嚴重制約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
  
  四、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知識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通過長時間的積累,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知識體系,專業性很強。如對於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隧洞支護、?構件垂直運輸等工作內容,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監理工程師要做好安全監理工作,就必須熟練掌握這些內容。但從目前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的監理情況來看,監理從業人員年齡結構、知識結構等很不合理,與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因此應儘快組織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五、建立並完善監理單位內部安全監理應急保障體系
  
  應急保障體系從《條例》頒佈、實行到一系列措施落實到位,還要有很長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裏,監理單位應儘快建立安全監理應急保障體系,編制工程自身的安全監理規程,以填補這項空白並把安全監理工作納入到日常工作中,做好自我保護。否則,一旦出現安全事故,無法逃脫責任追究。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要搞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理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監理單位三個層面,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把《條例》落到實處,達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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