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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加強建築工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打印本頁]

作者: Joanna5926    時間: 2010-2-15 21:57     標題: 加強建築工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混亂,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如何加強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要想加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就要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抓起,明確各部門的責任。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安全措施專項經費,保證施工企業安全費用到位。對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措施專項經費而發生事故或傷害的,建設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二、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要建立完善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並建立管理臺帳,使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品質具有可追溯性。

    2.採購的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等相關國家標準。對採購用品也要進行檢查(檢測)、驗收,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品質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採購廠家或供貨商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勞動防護用品。

    3.施工單位要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保證作業人員能夠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並且安全教育一定要以書面形式,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簽名。從業人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權利,也有要求發放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有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三、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應提出整改意見、責令相關企業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企業,監理單位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對施工現場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機構,提高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測能力。發現施工現場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改正。造成事故或傷害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把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情況列入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內容之一;施工現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品質情況作為認定企業是否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內容之一;從業人員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到位的依據之一。

    總之,只要我們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從建築工人的利益出發,加快制定相關法律規定,一定會改變目前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現象,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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